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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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施行,先后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两次修订 。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我国电力设施保护领域的核心行政法规,为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
该条例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发电、变电、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根据不同电压等级设置5-20米的边线延伸距离,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则按地下0.75米、水域50-100米等标准划定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设立保护区标志、安全距离标志等警示标识,并禁止在保护区内实施爆破、种植高杆植物、堆放易燃物等危害行为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器材案件,违反条例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条例历经两次版本调整,2011年修订后进一步强化了电力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机制,规定新建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与产权人达成协议 。为配套实施条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公安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电压导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等技术标准 。2021年西藏、2022年湖南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实施办法,其中明确架空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禁放风筝、500米内爆破作业需审批等细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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