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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普查法

户口普查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户口普查法

《户口普查法》是1947年3月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由内政部人口局统筹实施并建立各级户政机构,规定由警察人员与乡镇自治人员(乡镇长、保长、甲长)共同执行普查工作,同时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该法为全国性户口普查提供法律依据 。

民国时期户口普查制度历经多次调整:1934年7月主计处提议制定《户口普查法》,1941年2月正式公布《户口普查条例》,确立户口普查与保甲编查结合原则。1942年10月修正条例,规定全国普查时由行政院院长任普查长,形成人口统计与保甲户籍的联动机制。主计处通过选县试查推进实施,1942年在四川完成九县户口普查 。社会学家陈达曾建议以分层抽样调查替代全面普查,但实际执行仍面临经费、人才短缺等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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