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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3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旨在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类型企业的登记注册程序。该条例明确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包括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经营场所等要素,并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立营业执照管理及信息公示制度 。

该条例历经四次修订: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本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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