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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和提刑那个官大

知府和提刑那个官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提刑官大。明朝起提刑官制为正三品、正四品,而知府则全为正四品,因此就品阶而言,提刑官更大。

知府自唐宋起始,明朝大致恢复宋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明初时,上府知府为从三品,中府知府为正四品,下府知府是从四品,但不久就将所有知府均改为正四品。

提刑则是从宋朝开始设立,金代称提刑使,后又改称按察使,为正四品官。提刑是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官名,比如明朝南京路提刑司设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筹官。

知府和提刑那个官大

扩展资料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

当然,熟悉地方事务并不代表就能够尽职,关键还是“提刑官”自身的态度和对他们的监督,宋王朝是通过中央的监察官以及同级的其它监司官,对“提刑官”加以监督。

与南宋对峙的金代,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

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路提刑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