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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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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以国务院令第505号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人才招聘会等活动,不包含影剧院、音乐厅等日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实行分级安全许可制度,按参与人数规模由县级至国务院公安部门分级审批,承办者需在活动举办20日前提交安全工作方案等材料。对于擅自变更活动内容、未经许可举办活动等违法行为,设定了1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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