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不为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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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不为无勇(jiàn yì bù wéi wú yǒnɡ),语出《论语·为政》“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遇到符合正义的事而不去做,就是个没有勇气的懦夫。 “义”是中国传统的核心价值之一,指合宜、正义;“勇”则是由“义”激发出的道德勇气。由此演化出成语“见义勇为”,强调见到正义的事情就要勇敢地去做。
《史记·管晏列传》中载:“方晏子伏庄公尸哭之,成礼然后去,岂所谓‘见义不为无勇’者邪?” “见义勇为”一词最早见于南宋《九朝编年备要》。中国古代社会视“见义勇为”为荣,并自秦代起在法律中形成了奖励见义勇为、惩处见义不为的传统。 唐代律法规定,邻里遇劫杀需救助或报官,否则将受刑罚。在当代,见义勇为精神仍被提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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